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
符合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条件的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提出后期指定申请,即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未要求在某一缔约方得到保护,或者国际注册商标在该缔约方因终局驳回决定、无效宣告或放弃,不再受保护的,可以申请后期指定,将保护延伸至该缔约方。申请后期指定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在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部分缔约方还不是协定或议定书的成员,或者与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所在的缔约方不受同一部条约的约束。后期指定可以只对国际注册簿中登记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
后期指定由注册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的,后期指定日为国际局收到的日期。后期指定由主管局向国际局提交的,如果符合有关要求且国际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主管局转交的后期指定申请的,后期指定日为主管局收到的日期;国际局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收到后期指定申请的,后期指定日为国际局收到的日期。
后期指定申请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保护的,自后期指定日起视同于该国际注册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取得注册。后期指定申请被驳回或部分驳回的,申请在收到驳回通知后同样可依据被指定缔约方的域内法申请复审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