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牌照申请条件汇总
金融牌照即政府发放的金融经营许可。在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明显、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形势下,积极向金融领域拓展的互联网公司及其他企业等在积极申请相关业务牌照,原来的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等也在积极谋求金融全牌照。我国的金融牌照及申请条件主要如下:
名称 |
审批机构 |
主要法律依据 |
申请条件 |
注册资本要求 |
银行牌照 |
银监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1.全国性商业银行为10亿元 2.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 3.农村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 |
券商牌照 |
证监会 |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投资有关的财务顾问活动时,是5000万 2.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中的一项时,最低注册资本是1亿元 3.两项或两项以上时最低注册资本是5亿元。 4.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基金公司牌照 |
证监会 |
1.《证券投资基金法》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4.《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
1.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2.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3.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7.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8.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亿元 |
基金公司子公司牌照 |
中国证监会 |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
1.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不满一年或者其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低于 50 亿元的, 中国证监会将暂缓审核其设立基金子公司的申请 |
2000万元人民币 |
期货牌照 |
证监会 |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3000万元。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
保险牌照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亿元 |
信托牌照 |
中国银监会 |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3亿元 |
金融租赁牌照
|
中国银监会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1亿元 |
融资租赁牌照(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
1.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2.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为商务部3.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 |
1.《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2.《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4.《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
小额贷款公司牌照 |
省级政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
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3.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
货币经纪牌照 |
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2000万元人民币 |
贷款公司牌照 |
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
(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5.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50万元人民币 |
融资性担保牌照 |
省级政府主管部门(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等)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典当牌照 |
商务部 |
《典当管理办法》 |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为1000万元 |
第三方支付牌照 (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
|
中国人民银行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
1.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服务的为1亿元人民币 2.在省级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3000万元 |
基金销售牌照 |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 |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基金销售支付牌照(针对支付企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 1.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
|
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牌照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公司形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