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媒体报道称,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将很快到来。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昨日并没有回应此事,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多方求证后得到一些信息,从税收征管法理角度,红包税落地的可能性是很大。
据目前透露出来的部分规定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这意味,红包税是由发红包一方缴纳,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围绕红包缴税的问题,最权威的解释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他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称,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这部分税款应由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亲友间发送的小额红包不应收税。
比照税法,与企业红包最接近的收税政策是“偶然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具有非经常性、非本人意志行为性的所得,“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一位地方国税人士告诉记者,由于具意大利公司查询体个人抢红包和收红包时,到底抢到多少和收到多少无法判定,这部分相应个税就采取企业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这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