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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若需要设立新加坡VCC基金架构,可了解VCC补助计划详情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联合发表声明,正式推出可变资本公司(VCC)框架。为鼓励更多基金在新加坡注册,新加坡政府决定从2023年1月16日起,可变资本公司补助计划的有效期被延长两年,从2023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本文重点介绍关于VCC的特点优势以及申请VCC补助计划的资格要求。

VCC伞型基金架构及特点
在伞型基金结构中,一个VCC可下设多个不同的子基金,每个子基金可进行不同的投资活动。投资人作为VCC的股东,持有VCC的股份,并通过子基金间接持有被投资公司。VCC每一个子基金均需在ACRA进行注册,但每个子基金不具有独立于VCC的法人资格。每个子基金之间的资产和债务相互分隔,且任一子基金的资产不得用于偿还其他子基金资产。在清算时,每个子基金可单独进行清算。
不同于独立公司制基金,伞型基金的董事会、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和其他职能都可以集中在VCC层面,可更为有效的节省开支。

VCC框架的优势
1、收取的管理费用较低:因为伞型基金旗下各子基金在一个相同的管理框架内运作,可更好地突出该基金规模大、品种全、管理统一的特点,并使伞型基金在托管、审计、法律服务、管理费用等方面享有规模经济优势,降低了管理成本,为基金收取的管理费拓宽了下行空间。
2、投资者可在伞型基金下各子基金间方便转换:伞型基金内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投资选择,投资者可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方便地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子基金。
3、各子基金间转换的成本较低:各单一基金之间的转换,从单位权证上"背签"提出申请到收到赎回款项通常至少需要一个星期,且转成新基金还需交付相当的购买费;而伞型基金的投资者可随时根据自己的需求转换基金类型,时间短,且转换费用较低。
此外,VCC的税务优惠也是其吸引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新加坡政府为了促进本地的财富管理产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免除增值税、资本利得税和股息税等。这些税务优惠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提升整体的投资效益。

申请VCC补助计划的资格
1、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应该是首次合格的基金经理,之前不得注册或成功注册VCC,并且之前不得申请VCCGS。
2、授予资格
扩展VCCGS仅适用于已成立VCC或首次成功将外国公司实体迁至新加坡成为VCC,并已从企业与会计管理局(“ACRA”)获得成立通知或注册转让通知的合格基金经理,其中指定了2023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包括首尾两日)之间的日期。以下条件适用:
(1)VCC的设立不能同时由其他政府补助/激励措施提供资金,涉及同一组合格成本和承诺.
(2)每个申请人只能为与一个已成立或成功迁册的VCC相关的合格工作申请扩展VCCGS.
(3)必须向总部位于新加坡的服务提供商(为避免疑义,在新加坡境外进行的工作不在扩展VCCGS的涵盖范围内,即使该工作与VCC的成立/注册有关)支付合格费用,用于在新加坡执行与VCC及其子基金(如有)的成立和注册相关的合格工作;
(4)合资格基金经理不得在补助计划下申请共同出资,仅用于子基金的注册(不伴随成立或转让VCC的注册)。然而,合资格基金经理可申请将子基金注册产生的合资格设立成本作为伞形VCC设立的一部分;和
(5)申请人应在ACRA发出的公司成立通知书指定日期起三个月内(对于新成立的VCC)或ACRA批准VCC的注销证据之日起三个月内正式提交申请(对于作为VCC重新注册到新加坡的外国公司实体)。
3、最短运作期
根据扩展VCCGS获得补助的VCC必须从注册日期起至少保持运营一年。这意
味着VCC不能在注册日期后的第一年内清盘。如果VCC在注册日期后的第一年内清盘,合格基金经理应在申请清盘或通过决议之日起不迟于一周内及时通知MAS自愿清盘。如果VCC在注册日期后的第一年内清盘和/或如果接收者未能在清盘之日起一周内通知MASVCC清盘,MAS保留收回授予的补助的权利。
4、可以申请(报销)的合格费用项目
根据扩展的VCCGS,金融部门发展基金(“FSDF”)将共同资助支付给新加坡服务提供商的合格费用的30%,用于在新加坡开展与成立或注册VCC有关的合规工作,每个VCC申请的最高补助金上限为3万新元。
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法律服务、税务服务、管理和监管合规服务。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新加坡VCC框架的详细信息,或者有意设立新加坡VCC基金,都可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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