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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再往前一步 中证监详解信披细节

      11月7日,虽然“沪港通”开通无期,[注册百慕大公司]但相关细节日渐明朗化,中证监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就相关信息披露进行说明,其中包括透过沪股通持A股逾5%股权的外资股东,其持股或控制公司出现变化须申报,以及同一外资在A股持股是以合并计算等。他又指,沪港通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到了最后阶段。

      邓舸表示,按照现有规定,当外资持A股股权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时,上市公司须就此进行公告和报告,拥有的权益须合并计算。他指,沪港通的试点规定中,指若香港投资者透过沪股通使自身持股量,上升达到信息披露要求时,应依循法规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

      与此同时,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股票的持股比例是10%,若境外投资者于同一家公司的境内及境外上市股份应合并计算,而境外投资者更应按照该统计方式,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而资产管理公司或拥有多间子公司的集团,所持有的同一间公司股份也应合并计算,进行信息披露。

      QFII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QFII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资者申请QFII资格时,应当切实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线交易的有关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应当合并计算。

      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的规定,年报中应当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名称等,若持股5%以上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目前,A股市场是依照记载于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的,也即按名义持有人进行确认。在沪港通实施初期,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市场早前盛传10月27日将会正式开通“沪港通”,不过最终开通推迟,而双方开局至今均强调一切已经准备妥当,只余下小量法规问题需要讨论,而是次有关信息披露的指引,相信会使开通再往前一步。

      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周二于北京时就重申,[德国注册公司]“沪港通”工作已经准备就绪,曾俊华指自己已向相关部委表达希望尽快开通,而相关部委意见正面,相信随时可以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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