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评级机构要避免发出含有对评级对象的一般信用可靠性构成失实陈述,或以其他方式生成误导的任何信贷评级。
2. 评级机构应确保调配足够的人员及财政资源,以监察及更新评级。最少每年一次检讨评级对象的信用可靠性;适时地根据检讨结果更新评级。
3. 评级机构及其代表应公平及诚实地对待发行人、投资者、其他市场参与者及公众。
4. 评级机构及其代表应运用谨慎及专业判断,在实质上及表面上维持独立及客观。
5. 在发出或修订信贷评级时,评级机构应在新闻稿及报告内解释与评级相关的主要元素。
6. 评级机构应采纳程序及机制确保未公开的资料保持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