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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禁止内幕消息选择性发放

港府昨日公布,有关把《上市规则》中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要求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草案,将于明日刊宪,下周三提交立法会审议。草案订明,当上市公司及其高层违反股价敏感资料的法定披露规定,将向他们施加民事制裁,并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理;证监会则会运用调查权力,执行该法定制度。

证监执法下周提立会

为此证监昨公布《内幕消息披露指引》草拟本,就如何诠释及应用条例草案的相关条文提供指引,以协助上市公司履行披露责任。当上述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后,证监将在宪报刊登指引最终定稿时,与条例草案同日生效。指引列出 34项可能构成内幕消息的例子,例如公司出现现金流危机、遭银行撤销信贷额度、公司控制权或董事出现变动、房地产减值、投资组合内的金融工具升值或贬值、没有投保的货品遭到实质损毁,和投资及会计政策出现变动等。证监表示,期望上市公司透过港交所( 388)网站发布内幕消息,虽然公司也可透过传媒机构或通讯社发出新闻稿、在香港召开记者会,或在公司网站刊登公告,但证监认为,这些方式不足以履行确保公众能平等、适时及有效取得消息的责任。

财困公司洽注资可豁免

指引同时列出豁免机制,例如公司陷入财困,正与有意注资的另一方进行商议,便可毋须披露该等商议及进度;若消息属商业秘密,也可豁免,包括关乎发明品、制作工序或客户名单,但不能将合约协议的商业条款或财务资料视为商业秘密,因不属公司的专有权资料。对于传媒揣测或市场谣传,证监认为公司并无责任作回应,除非消息显示原拟保密的事项已外泄;公司若要对谣传作回应,应刊发正式公告,而不是对单一刊物发表意见或以新闻稿形式回应。指引又要求,上市公司在回答分析员问题或审阅分析员报告草拟本时,应确保不会提供内幕消息。

构成内幕消息部份例子

公司业务表现或对业务展望出现变动

.财政状况出现变动,如现金流危机、信贷紧缩

.公司控制权出现变动.董事及监事出现变动

.核数师或与核数师活动有关的资料出现变动

.股本变动,如配新股、发红股、供股、股份拆细及合并

.发行可换股债券、可换股票据、期权或权证.收购及合并

.买卖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

.组成合资企业

.提出清盘呈请、颁布清盘令或委任临时接管人

.大股东抵押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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