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在2010年下半年进行了公众咨询,其后设立信贷评级机构规管制度。港证监会指出,由于信贷评级机构规管制度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监管架构的延伸,现行的发牌及监管规定都将会同时普遍适用于信贷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分析员。
其提供的资料显示,信贷评级机构申请人必须令证监会信纳,其有能力符合所有相关的监管规定。例如:不持有客户资产的持牌信贷评级机构,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将其速动资金维持在不低于100,000元或在规则的定义下其经调整负债的5%水平,以较高者为准。
香港证监会称,持牌信贷评级机构亦须确保与该行业相关的操守准则,即《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人士的操守准则》(《信贷评级操守准则》)获得遵守。根据相关规定,信贷评级机构有责任提交年度检讨报告。
此外,有意申请成为持牌代表或负责人员的个人评级分析员跟其它持牌个人相若,有责任要符合有关适当人选及胜任能力方面的规定。
香港证监会晚间发表公告称,将由2011年6月1日起,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修订生效当日,向信贷评级机构发牌并作出规管。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表示,向在香港营运的信贷评级机构发牌并将他们纳入规管制度,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做法,亦配合全球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