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
香港信托及公司注册持牌服务条例
香港公司注册处于2018年1月发布公告,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新许可证制度根据《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生效。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任何人如在香港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如果香港公司选择无持牌经营的机构作为秘书公司,同样也会受到处罚。
SCR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
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增加了关于SCR的相关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供执法人员查阅。若适用公司没有履行上述规定, 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并将面临罚款。
另外香港公司需遵从《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各项条文的规定,包括按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披露和申报指明的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和股东等资料,以及申报这些资料的更改。
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
个人在香港注册公司
中央国有企业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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