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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高管任职新办法出炉

银监会11月27日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2012年8月,银监会曾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与《意见稿》相比,[新西兰注册公司]《办法》几乎删掉了所有不利于当事人的“其他”项条款。这个变化应该是更大程度避免管理规定的“模糊空间”,有点类似于“负面清单”管理的精神。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对《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表示,现在的立法,模糊项语言多,未来应尽量减少,且要更明确,增强法制的透明度,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要求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比较受瞩目的是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中的 “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第十条规定,如果“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则视为不符合上述“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的条件。

此外,关于高管任职资本基本条件还包括 “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以下情形视为不符合之一条件:

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另外,《办法》强调了任职资格的全过程管理,“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删除多处“其他”项条款/[注册塞舌尔公司]

与《意见稿》相比,《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几乎去掉了所有不利于当事人的“其他”项条款。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至少有七处不利于当事人的“其他”项条款在正式稿中被去除。

比如,《意见稿》中第九条关于不符合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情形最后一款为“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在正式稿中去掉了这一款。此外,《意见稿》中第二十九条关于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十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的情形,最后一款是“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在正式稿中也被去掉。

与去除不利于当事人的“其他”项条款相比,有些利于当事人的“其他”项条款在正式稿中得以保留。

比如,《意见稿》中第三十条对于金融机构高管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的规定,最后一款为“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这在正式稿中仍然保留。

正式稿还对个别表述作了修改。[注册萨摩亚公司]

比如,《意见稿》中第九条第三款“有财务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认定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正式稿中第九条中已无上述内容。

此外,《意见稿》中第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不得存在的情形包括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股东单位任职”,正式稿中修改为,“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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