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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自律规范信披 首提资金清结算分离

从2006年P2P机构被引入中国到现在,P2P行业在中国的发展已经有整整8年时间。

“我认为出台类似于2008年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行业指导意见,这个时机基本成熟,所以,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或者暂行规定。”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杜晓山称。实际上,对于P2P行业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美国注册公司]国务院法制办以及相关的监管机构已经开始对行业机构进行摸底。

经过8年的成长,行业在监管“真空”之下呈现出野蛮生长的态势,行业自律意识也逐渐增强。8月26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正式对外发布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下称《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对P2P机构服务出资人、借款人、行业管理要求、行业企业退出机制、行业从业人员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相关细则对P2P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详细规定。在行业自律中,也首次提出了P2P机构清结算分离的概念,避免机构触碰法律底线。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从去年底就开始推动P2P行业自律,去年11月份成立了P2P行业委员会,12月通过P2P行业自律公约,到目前共有55家P2P机构签署了《自律公约》。

规范信息披露

“目前在行业自律方面有三个急迫的问题需要解决。首先要阳光化,然后规范化。阳光化就是要公开透明,让所有人都能够看到你是在做什么。”中国小额贷款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称,信息的公开透明是这个行业需要解决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白澄宇认为,目前P2P行业亟需解决信息的公开透明、支付和清结算账户分离、征信系统三大事务,其中信息的公开透明排在首位。

市场对P2P行业的风险质疑,[注册英国公司]主要来源于行业的不透明。《自律公约》要求,P2P机构在业务公开、透明上自律,通过定期审计,发布相应业务信息,保证业务活动的公开透明。

“现在的市场上,大家都讲交易量、坏账,实际上口径并不统一,这些风险指标的不可比,会造成用户和消费者的一些混乱。”人人贷CEO李欣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王征宇也称,为控制风险需要设定一个行业当中可比的、透明的风险控制标准,离开了具体的风险标准,单纯地谈各种数字、谈各种指标没有意义。

对此,《自律公约》要求,行业自律对于出资人要做到准确的风险指标:“鉴于风险指标本身的复杂性,以及风险指标对于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P2P服务机构应该按照统一的风险指标定义方式定期进行统计。”

信息披露规定中,《自律公约》也要求P2P服务机构对内部信息进行统计,通过独立审计,形成完善的业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体系。要求向P2P行业委员会披露的信息包括,逾期90天以上的同账龄逾期率、是否有风险准备账户及余额水平、平均贷款水平、违约客户名单等指标。

同时,《自律公约》还要求P2P机构风险指标的计算方式、相关支付数据、交易凭证以及计算结果应经过审计机构的审核确认。

清结算分离

对于P2P行业存在的质疑,还在于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并不明确,难以确保机构不挪用出资人的资金。

白澄宇认为,P2P行业发展亟须解决的事务中,支付和清结算账户分离也是重要内容之一。“P2P机构绝对不能动用客户资金,或者客户的两端借贷双方的资金不能通过P2P平台自己的账户来进行交易。”他称。

《自律公约》要求,P2P服务机构的运营资金与所服务的出资人、借款人的资金必须完全分离。

正式发布《自律公约》当天,中国小额信贷联盟联合上海畅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了《P2P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白皮书》(下称《白皮书》),对P2P平台功能、部署技术、运营技术做出了要求。

其中,资金清结算模块设定就要求,在线完成订单交易资金清结算,用户资金托管在第三方支付公司,交易平台不产生资金沉淀。

具体的做法是,P2P平台依据用户的业务交易请求,向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接口发起指令完成结算。资金动用需要得到用户的二次确认,不再需要中间结算账户,用户的交易资金不会沉淀在交易平台所属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及/或银行账户。

据了解,现在一般的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开一个类似对公的虚拟账户,然后让平台注册用户充值到平台,尽管用户看到自己在平台用户的资金情况,但是这部分资金是沉淀在平台的对公虚拟账户。在第三方支付对资金托管账户监督权还没有确立的情况下,P2P平台容易挪用平台用户充值的资金,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

“清结算分离的模块是非常重要的模块[英国公司注册],要求做到防止资金沉淀,整体交易资金不具有平台运营公司的账户,这样就可以防止非法集资,让借贷双方的交易非常透明。”上海畅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CEO施俊表示。

施俊称,清结算分离的模块还可以实现安全交易,保证借贷双方交易数据的安全。此外简单操作,让P2P的运营方只负责借贷业务的信息管理,让专业的结算平台或者资金托管方管理资金网上交易。

不过,若要实现清结算分离,还需要所有的交易方,借款人、放款人、P2P平台、担保方都要在同一个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虚拟账户。这就要求第三方支付也能够提供针对个人的虚拟账户体系,但是现在并不是所有的第三方支付都有这样一个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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