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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业自律规范出水 多元化监管雏形渐近

3月23日,在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简称“创投委”)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扩大会议上,各成员单位获得了创投委拟定的《行业自律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规范》”)。

22页的《规范》针对自律原则、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资金募集、投资与退出、诚信信息管理、违规行为惩戒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收集反馈意见后,将会对外发布。

“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可弥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的不足,开启真正的行业自律。”发改委财金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在会议上表示。[注册塞舌尔公司]

创投委是经过发改委批准的全国性股权和创投行业的协会组织。目前拥有240多家会员单位,管理人民币基金规模超8000亿元,14家外资机构管理外资基金规模超过200亿美元。

据多位到场的私募界人士观察,这并非意味着政策放松,但可能意味着在政府监管之外,通过行业协会进行的又一种监管方式,即“多元化监管方式时代开启”。

投资人数自律

如何监管私募股权行业一直是业内争议的焦点,政策过松可能导致良莠不齐乃至非法集资频发,但过于严格又会阻碍行业发展。

《规范》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中,既有援引相关监管部门对于私募股权行业的具体规定,也有高于这些法律规范底线的自律性约束。

例如,私募股权行业中不乏一些“抢项目”行为。《规范》提出,会员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排挤竞争对手,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相关方的利益。基金应当结合本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等,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寻找投资机会,不得通过借助监管机构诱导或施压等手段,攫取投资机会。

[注册萨摩亚公司]在第64条公平竞争中更进一步要求,基金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遇有其他投资机构共同竞争同一投资机会时,应当秉承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诋毁、哄抬价格、过度承诺、恶意降低投资条件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这些规范的要求并非空穴来风。中科招商董事长单祥双举例,有些在机构中有瑕疵的人,离开后摇身一变,在另一机构中成为合伙人,继续和投资人、项目对接。

这一问题在《规范》中有所反映。一方面,《规范》建立了“诚信信息管理”制度,要求会员向协会申报涉及诚信信息管理的基本信息,并可对公众提供查询信息,以防止个别劣迹人员“摇身一变”;另一方面,行业组织还制定了相关惩戒措施,以便将“害群之马”清出协会甚至整个行业。

此外,对于相关部委文件及地方性规定中从融资角度严格对投资者人数限定的规定,《规范》中也有体现。《规范》提出,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公司的投资人不得超过50人,基金投资者为集合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主体的,其投资者人数的计算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总数,但对于符合条件的母基金,可视为单个投资者。

此外,第61条规定,基金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以代持方式出资。

“自律规范的大多数内容是指引性规范,主要向大家揭示VC,PE行业运行时,基金设立、资本募集、投资、退出时的市场惯例;当然也有少数部分是强制性规范,例如,在资金募集阶段,不得通过商业贿赂手段,寻求LP投资。”参与草案制定的奋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鲍治在会上说。

《规范》第65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规定提及,除非已向被投资企业披露,否则基金不得为获取投资机会而向被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支付介绍费、促成费或任何其他报酬。基金应禁止其从业人员向目标企业或已投资的被投资企业索取或接受任何现金回扣、物质报酬以及其他不正当收益。

自律还是政府之手?

一份行业自律规范,约束力究竟有多大?

用创投委秘书长郑昌幸的话来说,自律规范的最终目标,是使会员取得市场认可的“绿色认证”。

创投会将下设协会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反《规范》的会员做出惩戒决定,协会理事会是会员惩戒的最高权力机构。

当有充分证据证明会员违背了基本原则时,惩戒委员会可采取劝勉谈话、暂停会员权利、内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及取消会员资格五项措施。

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惩戒委不仅可内部通报批评,甚至取消会员权利,并对外公示谴责的惩戒决定书;当行为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协会可将案件移送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理。

即便如此,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更主要的约束力来自于会员的认可。

北极光创投董事总经理邓锋认为,行业协会的自律应体现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对错标准,“既不过于宽松也不过于苛刻。开始不用把所有的内容都放入,可慢慢完善。”[注册卢森堡公司]

一名曾参与多份自律文件起草的律师表示,这也正是此次自律规范和其他已存在的行业指引的不同之处。

“中华股权投资协会发布过《中华股权投资协会会员行为准则》,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发过《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指导原则》,但这些文件并没有明确约束的对象和惩戒措施。此次《规范》无论从约束对象还是惩戒措施方面,都具有更浓的规制色彩。”这位律师说。

根据美国经验,私募股权行业的管理主要通过行业协会,政府较少出台监管文件,行业协会也相对独立。

而在中国,政府已出台监管政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认为,行业协会的定位应是保持独立性,代表行业和政府对话,减少官方色彩。

郑昌幸坦言,到底是以政府的角度做自律,还是以市场的角度做自律,各方曾有非常激烈的讨论,“最后大家觉得,我们更多应该以市场、会员的基础制定这个行业自律。”

邓锋认为,私募行业需要一定的政府监管,但长期方向是市场自律,“行业自律规范并非马上能起很大作用,但代表了未来的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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