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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保护升级 仍需扫清执行难题

汽车三包规定还在征求意见,缺陷汽车召回规定率先升级。上周五,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汽车召回”将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法规。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认为,从“汽车召回”到“汽车三包”的逐步完善实施,将对整个汽车产业链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据了解,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相关数据显示,七年多的时间里,我国共召回整车370多次、600多万辆。然而,对比美国等汽车发达国家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我国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与全球最大汽车产销市场的规模极不相称。

有这样一组数据:2009年美国新车销量1043万辆,召回1784万辆、571次;日本新车销售460万辆,召回311万辆、291次;而当年中国新车销量虽然高达1364万辆、居全球第一,召回却仅136万辆、56次。

从表面上看,目前许多汽车的召回是由企业主动实施的,但事实上,不少案例是官方调查并掌握了充分证据后,厂商才承认问题,最终“被迫”实施召回的。另外,在2011年汽车产业的80余次召回行动中,自主品牌车企仅为一例。因此,我国汽车召回制度亟待完善。

记者注意到,此次《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大亮点便是进一步强化了“责令召回”的强制性,规定“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此前,据质检总局法规司有关领导透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预计今年将出台。

此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汽车召回是汽车“三包”服务的前提。因此,在汽车产品全面实施“三包”规定前,应进一步完善实施汽车召回为宜。

这两大售后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提升国内汽车消费的保护力。但相比汽车召回,汽车三包的实施同样存在着“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在贾新光看来,在未来“汽车三包”中的鉴定调查中,汽车发生质量问题“裁判”角色谁来充当等焦点问题在“汽车召回”中都会有所体现,这也可以看做对“汽车三包”责任裁决的一次试水。“汽车召回”的完善为“汽车三包”的出台铺平了道路,届时无论是汽车生产商、经销商的发展模式,以及消费者在汽车产业中所处的地位都会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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