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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并开始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支付机构不得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注册法国公司]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可互相划转,不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互相划转。

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银行账户模式服务,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应在提供服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支付机构只能为电子商务交易、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注册意大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活动、内部控制、信息安全、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意见稿规定,对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一客户在同[注册德国公司]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应确保多个支付账户为同名账户,且登记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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