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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针对网络乱弹广告罚金下调作出回应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昨日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降低了惩罚力度一事做出回应,表示将惩罚上限从10万调整到3万是为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而并非“降低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

10万元上限属“超罚”

工信部27日公布了《规定》:不得让软件安装简单卸载难;不得违规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不得违规将软件捆绑下载;不得反复弹出广告窗口等。违规者面临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但今年年初,工信部已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也涉及了上述内容,并且称违规者最高罚款10万元。

昨日,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最新公布的《规定》和年初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属于同一个办法的草案。该文件最初是由电信管理局起草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随后送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审查,审查完毕后形成《规定》。

针对罚款上限从10万元下调至3万元,该负责人表示:“《规定》是一个规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章里自主设定的行政罚款最高上限只能是3万。”而最初起草的电信管理局并非专门从事政法工作,因此制定的上限偏高。“并不是我们降低了惩罚力度,而是依法制定。”

该人士表示,《规定》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其惩罚规定具有强制执行力。“现在还处于征求意见期间,我们欢迎各方提出意见。”

用户信息严禁提供给第三方

《规定》主要从如下几方面规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需要提供与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为便捷的卸载方式;不得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页面,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并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并不得超出上述用途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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