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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英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香港于2010年6月21日与英国签署了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这是香港所签署的第12份全面性协定。

根据该全面性协定,由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豁免税务,而由英国物业投资信托基金支付的股息之预扣税率则降为15%(前税率为20%)。现时香港居民从英国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及利息收入均会分别被征收20%的预扣税。在全面性协定下,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之最高税率将为3%,而利息收入的预扣税则被豁免。

全面性协定第十七条为移民香港而欲回流英国之人士提供有关条文:

「由协定伙伴一方基于过去就业或自雇及社会保障养老金之考虑而支付予另一方协定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酬金(包括一次性付款),应只在前者一方缴纳税项。」

这容许移民香港而欲回流英国之人士以有效的税务结构处理由香港公司支付的退休金。

根据香港税务法例,「居民」一词并没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税务责任取决于收入来源地(若涉及公司,则也取决于公司有否在香港经营业务),故请注意第四条有关其定义。

「香港居民」一词指:

  1. 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
  2. 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 (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或
  3. 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及在香港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公司。

正如香港在2010年签署的所有协定,这份与英国签署的全面性协定亦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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