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注册香港公司好处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

项目 国家(或地区) 依据
1. 互征企业所得税 税款不超过总收入的1.5%:菲律宾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2. 互免企业所得税 除项目1所列国家外其他所有与我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津巴布韦、土库曼斯坦、叙利亚、秘鲁、马达加斯加、黎巴嫩、阿富汗、扎伊尔、文莱 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3. 互免个人所得税 津巴布韦、越南、蒙古、老挝、科威特、孟加拉国、阿曼、文莱、乌克兰、哈萨克斯坦、马尔代夫、乌滋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前苏联、黎巴嫩、吉尔吉斯、白俄罗斯 韩国 法国英国、巴林 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税收协定议定书 双边专项国际运输互免税协议
4. 互免间接税 日本、丹麦、新加坡、阿联酋、韩国、印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年议定书)、香港、澳门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津巴布韦、越南、乌兹别克斯坦、美国、乌克兰、土库曼斯坦、叙利亚、罗马尼亚、秘鲁、阿曼、新西兰、马达加斯加、黎巴嫩、吉尔吉斯、科威特、哈萨克斯坦、以色列、加拿大、文莱、比利时、白俄罗斯 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美国、法国、泰国、土耳其、卢森堡、荷兰、芬兰、新加坡、斯里兰卡、巴林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现成公司热 | 信托基金 | 财务管理 | 政策法规 | 工商注册 | 企业管理 | 外贸知识 | SiteMap | 说明会new | 香港指南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
客户咨询热线:400-880-8098
24小时服务热线:137 2896 5777
京ICP备11008931号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