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企业重组上市IPO

维尔京公司法第11-12条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

(1)“有限”、“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等词语或其对应的缩写形式须为公司的名称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公司可以自由选择或被法律制定用全名或简称。

(2)依据本法,公司名称不得具有以下情形
  (a)与根据本法或BVI普通公司法而已成立的公司名称相同或非常相似而被视为蓄意欺诈,但是,如经已存在的公司同意则不在此限,或者
  (b)包含有诸如“保证、银行、建房互助协会、商会、特许、合作、皇家、保险、市政、王室、信托公司、受托公司”等字眼,或表达相似意思的词语,或者在登记官看来已构成对以下内容任何暗示或可能的暗示
  (i)该公司得到了女王陛下或者英王室成员的资助或保护
  (ii)该公司与英女王政府或某个政府部门有关联,或
  (iii)与市政当局或其他地方政权机关或社团或根据皇家特许状成立的团体有关联,除非得到了登记官的书面批准
  (c)其名称有伤风化、具有侮辱性,或者在登记官看来名称使人反感

(3)公司可以修改其组织大纲以改变公司名称

(4)如一个已成立公司的名称具有以下情形:
  (a)该名称与根据本法成立或根据BVI普通公司法登记的也已存在的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者
  (b)非常相似而可能被认为存有蓄意欺诈的企图

登记官可不经存在公司的同意,通知新成立的公司改变其名称,如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还未改变名称的,登记官必须更改公司的组织大纲以将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其所认为合适的名称,并将该变更名称的通知刊登在政府公报上。

(5)根据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如公司改变了其名称,登记官必须将新名称记载登记册记载了以前名称的地方,同时必须签发新的法人资格证书以表明公司名称的变更

(6)公司名称的改变不影响该公司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以及任何由公司或这对公司提起的法律诉讼。所有针对公司并以以前名称提起的法律诉讼仍可以继续以新名称进行。

(7)根据本条第(2)款,登记官可依据任何人的请求,将一个名称预留90日等待将依据本法成立的公司采用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大纲

(1)公司组织大纲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公司名称
(b)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内的公司注册办公室的地址
(c)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内的公司注册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d)公司成立的目的
(e)公司股份发行的币种
(f)表明公司被批准发行的所有股份的面额总额和公司被批准发行股份的无面额的股份数额的声明
(g)表明类别股份和系列股份的数量,每种类别股份和系列股份的数量和有面额的股份的面额以及股份可能为无面额之情事
(h)有关公司获准发行的每一种类别股份和系列股份的人民、权限、优先权和权利以及限制性条件的声明,除非董事会被授权决定该等事项,但该等事项仅限于公司租住大纲中未有规定的情形,此种授权应以明示方式且董事会应以决议方式为之
(i)有关记名股份和不记名股份数量的声明,如董事会被授权决定是否发行记名股份或不记名股份,则应以明示授权给董事会并以董事会决议方式为之
(j)记名股份能否转换成不记名股份或者不记名股份能否转换为记名股份
(k)如不记名股份被批准发行,则须表明给不记名股份持有者的通知的送达方式
(l)公司不得从事第五条(1)款所规定的各种活动的声明,该声明应将该款中所列的活动一一阐明,但公司获得许可的除外;以及

(2)根据(1)的d项,如公司的组织大纲中包含表明公司并不从事任何不被当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已生效的法律所禁止的活动和行为的声明,则无论该声明是单独或与公司目的、宗旨一并声明,其作用都在于,使所有合法的行为和活动都成为公司目的、宗旨的一部分,但公司组织大纲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租住大纲必须附有在场作为证人的第三人以及公司注册代理人的签名

(4)只要股东已在公司租住大纲上签名、盖章,即表明股份本人、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也已同意遵守组织大纲的规定。公司组织大纲一经登记,根据本法即对公司及其股东有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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