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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新加坡公司法:第7节

 第七节     公司债据(debenture)与资产抵押

16.7.1     出于经营需要,公司经常要借钱。而在借钱时,公司常常会签发一种被称为债据的文件。简单地说,债据就是能使债务发生或对债务进行承认的法律文件【参见Levy v Abercorris Slate and Slab Co(1887)37 Ch D 260一案】。

16.7.2     公司在借钱时常常要为提供贷款的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权人便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物权性权益。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有担保的债权人与其他一般债权人相比,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提供的一种普通的担保方式是资产抵押。引发债务或承认债务的债据常常包含设定资产蒂塔的条款。

16.7.3     资产抵押是一种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担保方式,其生效及效力均不依赖被担保人对担保财产的占有。例如,在银行为公司提供融资购买机器设备时,尽管公司需要在其工厂里使用该设备,它仍可以用该设备为银行设定担保,资产抵押的生效并不需要银行占有该机器设备。由于其非占有的性质,资产抵押也可以在无形资产或账面债权上设定。

固定和浮动抵押

16.7.5     公司资产抵押可以是固定的或浮动的。固定抵押是在抵押人已有的或者将来可能拥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如公司可以其工厂中现有的机器设备或者将来可能取得的机器设备为他人设定抵押。固定抵押在抵押设定时或取得财产时即指向特定财产,因此,公司不得将抵押财产出让于第三人。如果公司擅自出让,则是对抵押条款的违反,第三人除非已支付了购买财产的对价且不知该财产上存在的固定抵押,否则,第三人不能获得完整的所有权。

16.7.6     浮动抵押在设定时并不指向公司特定的财产。与抵押有关的财产是不断“浮动”而变化的,直到特定情事的出现使该抵押指向特定的财产。此时,该抵押实际上已成为固定抵押、能够使浮动抵押固定化指向特定财产的情事可以在债据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某些情况下浮动抵押自动固定化,而不要求当事人有任何行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由抵押权人向抵押公司发出通知以使抵押固定化。浮动抵押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固定化,如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或停止营业。

16.7.7     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在总统上不断变动的资产上设定。如果公司的多数资产是易腐货物或原材料,设定固定抵押则不太可行,因为这些货物须在较短时间内出售,或用于公司的生产。如果在这些物品上设定固定抵押,将给公司造成极大的不便,因为公司每次出售货物或消耗原材料都需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浮动抵押使公司仍可以出售或使用这些财产,只有当该抵押固定后,其处分财产的权利才结束,但是,如果相关资产并不是要在通常营业中进行处分的,如机器设备或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股份中的股份等,设定固定抵押则更为可取。

抵押登记

16.7.8     根据公司法第131条的规定,公司设定的某些抵押须在公司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该抵押对公司清算人及其他担保债权人无效。由于抵押权人都希望在公司破产时能行使抵押登记,这促使抵押权人确保根据公司法第131(1)条的规定,在抵押设定后30天内进行登记,未能在30天内进行登记的,登记期限也可能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的规定得以延长,例如,未能进行登记时意外造成的或者并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公司成员的利益。

16.7.9     根据公司法第131(3)(g)条的规定,所有的浮动抵押都必须进行登记,而只有公司法第131(3)条列明的固定抵押才须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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