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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解读开曼群岛与英属维尔京BVI经济实质法有何区别?

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经济实质法》有何区别?


2018年全球各国联手打击避税的进程再次提速,开曼和BVI应欧盟要求,先后发布“BVI经济实质法”与“开曼经济实质法”,对企业提出经济实质的要求,要求在当地注册成立从事特定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等实体应具备充足的商业实质,否则将面临罚款甚至是注销的风险。


 同样都是经济实质法,那么它们有什么不同呢? 


一、相关实体
开曼
根据开曼《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册设立的开曼公司(包括在开曼注册的外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但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实体除外,其业务主要在开曼境外进行管理并控制的非开曼税收居民实体除外。
BVI
根据BVI《2004年商业公司法》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册设立的BVI公司和有限合伙(包括在BVI注册的外国公司和外国有限合伙),但非BVI税收居民实体除外。



二、相关业务
两部法案规定的相关业务范围基本一致,包括:
(1)银行业务;
(2)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3)融资租赁业务;
(4)基金管理业务(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5)总部业务;
(6)持股业务(holding company business/holding business);
(7)保险业务;
(8)知识产权业务;
(9)运输业务。
两部法案规定,基金管理业务系指在开曼或BVI持有牌照(license)的实体所从事的基金管理业务,因而豁免持有牌照的管理公司(excluded person)不在上述规管范围之内。此外《开曼经济实质法》还特别规定其项下的相关业务不包括投资基金业务(investment fund business)。


 


三、经济实质
开曼
从事相关业务的相关实体,就该等相关业务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从事多项相关业务的,需就单独的各项相关业务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 如果一般相关实体满足以下条件,可视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其就相关业务以合理的方式在开曼进行决策和管理(“合理”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知识和经验是否匹配、董事会召开频次与相关决定是否匹配、董事会法定人数是否满足、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及所有相关记录是否保存在开曼等几个方面);
(2)在开曼开展相关业务时:
(i)在开曼境内产生足够的运营支出;
(ii)在开曼境内有足够的业务实体(包括办公场所及相关设备等);
(iii)在开曼境内有足够的拥有适格资质的全职员工且在开曼从事核心创收业务。若相关实体将核心创收活动外包给其他实体,则相关实体应可监督和控制该等外包实体的相关活动。
2. 纯权益持有实体(不从事商业活动,仅持有其他公司权益),则仅需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视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符合《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规定的所有申报要求;
(2)在开曼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来持有、管理对外投资的权益。
BVI
从事相关业务的法律实体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从事多项相关业务的,需就单独的各项相关业务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 如果一般相关实体(不包括纯权益持有实体)符合以下要求,则视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相关业务在BVI进行决策和管理;
(2)在BVI开展相关业务时,考虑到其业务实质和范围:
(i)就该等业务雇佣了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短期或长期,被相关实体或其他实体雇佣均可,但必须身处BVI境内);
(ii)在BVI境内产生足够金额的支出;
(iii)有进行核心创收业务合适的办公场所;
(iv)若系知识产权相关业务且需要使用特定设备,则该设备须位于BVI境内,且在BVI从事核心创收业务。若相关实体将核心创收活动外包给其他实体,则:
(i)核心创收活动均应在BVI境内;
(ii)在考虑是否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时,仅考虑外包实体从事与相关实体产生收入相关的部分活动;
(iii)相关实体可监督和控制外包实体的相关活动。
2. 纯权益持有实体(不从事商业活动,仅持有其他公司权益),则仅需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视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遵守其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2004年商业公司法》、《1996年合伙法》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
(2)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来持有、管理对外投资的权益。



四、核心创收业务
基本相同,“核心创收业务”是指在产生收入方面对相关实体至关重要的活动,法案对于以上列举的每种相关业务的核心创收业务均进行了具体说明,下面选取基金管理业务和持股业务为例:
1. 基金管理业务:
(1)作出投资决策;
(2)计算风险和储备(reserve);
(3)对货币和利率波动和套期保值作出决策;
(4)为监管部门和/或投资者提供报告。
2. 权益持有业务:
从事持有权益所有相关活动。



五、信息报告
基本相同,相关实体都应向主管部门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六、违反经济实质法的处罚
开曼
违反本法规定的实体或负责人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罚金、监禁和/或被法院裁定为已注销(defunct)企业(视具体情况而定)。
BVI
违反本法规定的实体或负责人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罚金、监禁和/或吊销(视具体情况而定)。
瑞丰德永建议您立即展开以下分析:
① 确定您的实体是否正在开展经济实质法规中规定的任何相关活动;
② 确定其是否被视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以外的税务居民。如果您的实体被视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的税务居民并且正在开展相关活动,您应该开始计划并采取措施以确保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或考虑是否需要尽快进行任何操作或架构变更。


一、相关实体
开曼
根据开曼《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册设立的开曼公司(包括在开曼注册的外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但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实体除外,其业务主要在开曼境外进行管理并控制的非开曼税收居民实体除外。
BVI
根据BVI《2004年商业公司法》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册设立的BVI公司和有限合伙(包括在BVI注册的外国公司和外国有限合伙),但非BVI税收居民实体除外。



二、相关业务
两部法案规定的相关业务范围基本一致,包括:
(1)银行业务;
(2)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3)融资租赁业务;
(4)基金管理业务(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5)总部业务;
(6)持股业务(holding company business/holding business);
(7)保险业务;
(8)知识产权业务;
(9)运输业务。
两部法案规定,基金管理业务系指在开曼或BVI持有牌照(license)的实体所从事的基金管理业务,因而豁免持有牌照的管理公司(excluded person)不在上述规管范围之内。此外《开曼经济实质法》还特别规定其项下的相关业务不包括投资基金业务(investment fund business)。



三、经济实质
开曼
从事相关业务的相关实体,就该等相关业务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从事多项相关业务的,需就单独的各项相关业务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 如果一般相关实体满足以下条件,可视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其就相关业务以合理的方式在开曼进行决策和管理(“合理”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知识和经验是否匹配、董事会召开频次与相关决定是否匹配、董事会法定人数是否满足、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及所有相关记录是否保存在开曼等几个方面);
(2)在开曼开展相关业务时:
(i)在开曼境内产生足够的运营支出;
(ii)在开曼境内有足够的业务实体(包括办公场所及相关设备等);
(iii)在开曼境内有足够的拥有适格资质的全职员工且在开曼从事核心创收业务。若相关实体将核心创收活动外包给其他实体,则相关实体应可监督和控制该等外包实体的相关活动。
2. 纯权益持有实体(不从事商业活动,仅持有其他公司权益),则仅需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视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符合《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规定的所有申报要求;
(2)在开曼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来持有、管理对外投资的权益。
BVI
从事相关业务的法律实体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从事多项相关业务的,需就单独的各项相关业务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 如果一般相关实体(不包括纯权益持有实体)符合以下要求,则视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相关业务在BVI进行决策和管理;
(2)在BVI开展相关业务时,考虑到其业务实质和范围:
(i)就该等业务雇佣了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短期或长期,被相关实体或其他实体雇佣均可,但必须身处BVI境内);
(ii)在BVI境内产生足够金额的支出;
(iii)有进行核心创收业务合适的办公场所;
(iv)若系知识产权相关业务且需要使用特定设备,则该设备须位于BVI境内,且在BVI从事核心创收业务。若相关实体将核心创收活动外包给其他实体,则:
(i)核心创收活动均应在BVI境内;
(ii)在考虑是否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时,仅考虑外包实体从事与相关实体产生收入相关的部分活动;
(iii)相关实体可监督和控制外包实体的相关活动。
2. 纯权益持有实体(不从事商业活动,仅持有其他公司权益),则仅需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视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遵守其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2004年商业公司法》、《1996年合伙法》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
(2)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来持有、管理对外投资的权益。



四、核心创收业务
基本相同,“核心创收业务”是指在产生收入方面对相关实体至关重要的活动,法案对于以上列举的每种相关业务的核心创收业务均进行了具体说明,下面选取基金管理业务和持股业务为例:
1. 基金管理业务:
(1)作出投资决策;
(2)计算风险和储备(reserve);
(3)对货币和利率波动和套期保值作出决策;
(4)为监管部门和/或投资者提供报告。
2. 权益持有业务:
从事持有权益所有相关活动。


五、信息报告
基本相同,相关实体都应向主管部门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六、违反经济实质法的处罚
开曼
违反本法规定的实体或负责人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罚金、监禁和/或被法院裁定为已注销(defunct)企业(视具体情况而定)。
BVI
违反本法规定的实体或负责人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罚金、监禁和/或吊销(视具体情况而定)。
瑞丰德永建议您立即展开以下分析:
① 确定您的实体是否正在开展经济实质法规中规定的任何相关活动;
② 确定其是否被视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以外的税务居民。如果您的实体被视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的税务居民并且正在开展相关活动,您应该开始计划并采取措施以确保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或考虑是否需要尽快进行任何操作或架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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