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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纳闽中岸公司的税收离岸豁免政策

 纳闽岛的税务受1990年纳闽离岸商业活动法规管,而纳闽的离岸公司及外地离岸公司须每年通过纳闽岛信托公司递交报税表。


纯投资控股的公司无须缴税,但还是要递交以法定声明方式作出的报税表。此外,注册纳闽公司以下收入获豁免税项:1、离岸公司取得的股息,或从离岸公司取得的股息;2、受益人从离岸信托取得的分派;3、非居民或其他注册纳闽公司离岸公司所取得的使用费;4、在若干情况下从离岸公司取得的利息,或离岸公司所取得的利息。


一、以下收入免缴所得税
1、从纳闽实体收获的股息;
2、由受益人从纳闽信托和基金会(包括伊斯兰)获得的分布;
3、由纳闽合伙人(其中包括伊斯兰合伙人)所分派的利润;
4、由居民,非居民,或其他纳闽实体发布给该纳闽实体的利息;
5、根据ITA第4A(i)及(ii)协议,由非居民或从其他纳闽实体缴付给该纳闽实体的特许权使用费,质询费和服务费;
6、根据ITA第4F协议,由非居民缴付给该纳闽实体的其他收益或利润。


 


二、以下活动免缴预扣税
1、由纳闽实体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用,咨询费,或根据ITA第4F协议下的其他收益或利润;
2、由纳闽授权租赁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使用动产租赁费用。


三、以下活动印花税豁免
由纳闽实体执行的所有有关纳闽商业活动的文件,包括章程/组织文件以及股份转让协议书,其印花税一概可豁免。


四、其他免税项目
1、非公民(个人)作为纳闽实体的董事,其董事酬金是免税的;
2、非公民(个人)就业于纳闽实体担任管理人员,就职在纳闽岛或在其销售办事处或LFSA批准的共设办事处,其总收入的50%是免税的;
3、就业于纳闽实体的马来西亚公民,就职在纳闽岛,其房屋津贴的50%是免税的;
4、任何合资格提供专业服务于纳闽实体的人士,如法律,会计,财务及秘书服务,其65%的法定收入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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