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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瓦杜兹基金会 章程

第一章

名称
根据1926年1月20日通过的个人和公司法(简称PGR)第552章及1926年2月19日的LLGBI,第4号,特此创立基金会,名称为:
         XX基金会
基金会由法人创立,其期限不受限制。

 

第二章
所在地
1. 基金会所在地为瓦杜兹。
2.根据基金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可随时将基金会所在地迁往国外的其他地方。
3.所有在基金会创立和存在期间建立的法律管理处于基金会所在地有效法律之下。基金会受理法院为基金会所在地的主管法院。
4.本基金会没有注册入公开登记册内。
5.如果基金会需要迁址,只要基金会新的所在地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进行改动的,则当时有效的PGR法律规定依然适用于基金会。

 

第三章
宗旨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对基金会资产的投资、管理以及捐赠于通过附加章程和细则可指定的受益人。除了家庭成员之外,受益人也可以是不属于家庭的第三方,或者公益性的组织和机构。
本基金会用于承担受益人的生活、教育、健康费用;保障和/或改善整体生活状况;对受益人给予广义上的经济支持;以及其他类似用途。
基金会资产可以投资有价证券、股权、其他权利和不动产。基金会可从事所有为完成和实现基金会宗旨而进行的合法交易,并且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抵押基金会财产以及发放/接受贷款。

 

第四章
基金会专项基金
1. 基金会专项基金资产额为30,000.00(三万瑞士法郎)
2. 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可随时在遵守本章程或附加章程的情况下,经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而增加或减少。

 

第五章
期限
1. 基金会的期限不受限制。
2. 基金会只有出于重大原因、在管理委员会投票一致通过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撤消,比如说在:实现基金会目标时;或无法实现基金会目标时。

 

第六章
组织结构
基金会的组织结构由以下构成:
a) 基金会管理委员会
b) 必要的审计单位

 

第七章
基金会管理委员会
1. 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机构,享有所有法律规定的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应有的权利和许可。
2. 基金会管理委员会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的固定住所必须在列支敦士登公国。
3. 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改选、增补或罢免须获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如果管理委员会已无任何成员留下或者所留下的成员无行为能力的,任命新的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则落在法定代理人身上。
4. 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受时间限制。

 

第八章
业务执行和代表
1. 管理委员会对基金会的业务执行负责,并以不受限的方式对外代表基金会,尤其是当面对国外法院和政府管理部门时。
2. 管理委员会可在特殊情况下授予管理委员会某位成员或者第三方以签名有效权来管理和代表基金会。
3. 享有基金会签名的有效权的管理委员会成员无需向第三方出示对他们安排和权限的授权证明,但是他们必须遵守已存在的管理委员会决议。任何以基金会名义而未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行为需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4. 基金会承诺每年给予每个管理委员会成员酬金,其具体金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在行使其职责时个人费用和酬劳由基金会来支付。相同的原则也适用于对管理委员会或单个委员会成员进行控告或诉讼时所产生的费用。
5. 管理委员会在某方面专业知识不足时或按常规可以进行工作委派。协助人员、也包括协助指导资产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人员,都必须是由管理委员会所授权的行为,其费用和酬金由基金会资金来支付。

 

第九章
签名有效权
签名方式和签名有效权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章
基金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决定
1. 如果管理委员会由多名成员构成,则管理委员会自行构成,选举产生一名主席,必要时再选举产生一个副主席和秘书。
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只有在按规定召集了所有成员,并且在半数以上成员出席会议的情况下才有效。所有决议需经过出席会议的成员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成立。在相同票数的情况下,由管理委员会主席作最后决定。
2. 如果管理委员会由两名成员构成,其决议需一致通过。
3. 如果管理委员会由仅一名成员构成,由他独立作决定。
4. 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作笔录,并由所有到席成员签字确认。
5. 管理委员会必须每年应主席的邀请至少召开一次大会,会议地点可选择在基金会所在地或者管理委员会所指定的其他地点。
6. 管理委员会决议也可以通过通告、信件、传真、邮件或电话途径来表决,在这种情况下,须获得所有成员一致通过。

 

第十一章
审计单位
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可随时任命一人或多人构成审计单位。

 

第十二章
受益人
1. 基金会成立时的创办人或成立后的管理委员会来指定受益人,此外也可批准一定金额为慈善事业捐款或为慈善目的做长期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可自行判断随时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会资产(包括利润或资产收益)向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分配资金。
2. 管理委员会不得接受基金会的任何资助,但却不包括管理委员会成员对其专业服务的补偿要求及此相关的所有费用报销要求。
3. 对所指定受益人的资金分配、分配时间和分配多少由管理委员会来决定。管理委员会没有义务必须要在某一时段内采取资金分配;相反地,管理委员会可以将全部或者一部分利润或者资产收益以他认为好的方式进行积累,并且无需对其中一部分利润或收益在规定某一年进行资金分配。他可以将这一部分解释为基金会财产的累加。
4. 这里明确说明,所指定的受益人既不是基金会当事人,也不是基金会权利人或债权人,所以受益人除了拥有章程、附加章程、细则和/或管理委员会所确定的物质权外,对基金会不能要求享有任何其他权益。
5. 根据个人和公司法第932a章68节(Art. 932a/68 PGR),基金会管理委员会的报告义务仅在面对受益权利人和受益接受者、涉及到受益情况、规模和时间时。绝对不允许管理委员会对候补权利人采取报告义务。

 

第十三章
受益
1. 对基金会受益人及受益财产不出具证书或正式证明文件。
2. 包括利润或资本收益在内的受益财产和所有基金会资产的分配与任何没收、查封和破产程序无关。
3. 不允许对已发生的或者待发生的受益财产进行转让,受益财产不能成为某一项抵押权、债务或抵押转让的对象。任何试图转让受益财产的受益人将剥夺其受益。

 

第十四章
附加规章和细则
成立基金会和管理委员会时,由创立人发布附加规章和细则。

 

第十五章
会计制度
对于业务情况的记录必须做到可以随时掌握基金会的状况。

 

第十六章
清算和终止
1. 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在章程、附加章程、或细则的框架下来对基金会的清算进行表决。
2. 基金会的终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3. 不管是创立人还是受益人都没有权利或许可来独自撤消基金会。

 

第十七章
法律代表
基金会管理委员会任命的代表在列支敦士登公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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