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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摩亚国际公司修订法

2008年萨摩亚国际公司修订法(「该修订法」)自2008年4月21日起生效,并组成1988年国际公司法(「主要法例」)的一部份,应与主要法例一并阅读。

现概述该修订法的重要条文:

禁止不记名股份及债权证流通

• 凡于2008年4月21日或之后成立注册的新公司,如持有不记名股份及/或债权证,必须把该等股份及债权证交给提供公司注册办事处的受托人公司。

• 凡于2008年4月21日之前发行的任何不记名股份及/或债权证,须自该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即「过渡期」),把该等不记名股份及/或债权证交给受托人公司保管。

• 如需延长过渡期,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

• 申请延期的原因;

• 既定的费用;及

• 公司注册处认为必需提供的其它数据。

押记存档

• 任何人士如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押记(文书或陈述书)存档,须于存档后7天内向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提交已存档的押记副本,否则,对公司的清盘人及任何债权人而言,该押记将属无效。

股东名册

• 国际公司的股东名册或该名册的副本,须于公司成立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备存于注册办事处。任何公司如交由OIL萨摩亚处理其成立注册事宜的,OIL将负责办理此项手续。

• 凡于2008年4月21日之前成立注册的萨摩亚国际公司,须自该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遵守该修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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