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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延长投资业务立法的过渡期

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监察委员会于2010年7月29日公布,2010年新证券与投资业务法(「SIBA」)及2010年私募基金条例(该「条例」)的过渡期将被延长。

透过2010年证券与投资业务令(修订附表8)及2010年私募基金(修订)条例,英属维尔京群岛内阁新修定了SIBA及该条例的过渡性条文。

SIBA及该条例于2010年5月17取代1996年私募基金法,成为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监察委员会监管岛上之私募基金和其他投资业务相关实体的主要法律架构。

该过渡性条文适用于之前己受废除的私募基金法授权之现有公众、私人及专业的私募基金。 他们指定了这些基金须依照SIBA某些部分列明的过渡日期及相关或指定期限。这些条文亦适用于SIBA范围内的现有投资业务相关实体。

SIBA之前订定的两个过渡日期:

2010年8月3日,相关期限为2010年5月17日至2010年8月2日。

2010年10月12日,相关期限为2010年5月17日至2010年10月11日。

经修定后,SIBA现指定2010年12月31日为单一过渡日期,其指定期限为2010年5月17日至2010年12月30日。

同样地,于该条例中指定2010年8月3日为首个的过渡日期,将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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