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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京群岛与爱尔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税务资讯交换协定

英属维京群岛政府多年来致力与各成员同心协力,对国际社会作出贡献。贯彻一向的方针,英属维京群岛于2002年已采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交换资讯及资讯透明度的原则,并承诺与其他经合组织成员国商讨相边税务资讯交换协定事宜。

英属维京群岛与纽西兰签署税务资讯交换协定后,于2009年8月已加入经合组织的白名单内。

于2009年12月7日,英属维京群岛亦与爱尔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伦敦签署税务资讯交换协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之税务资讯交换协定

此税务资讯交换协定只适用于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该税务资讯交换协定遵照英属维京群岛的一贯模式,但只限于交换有关直接税务的资料,并不包括间接税务。预期该税务资讯交换协定将于英属维京群岛之2011至2012税务年度起生效,届时双方应已完成各自的内部程序。根据该协定,双方政府已经同意不会对双方的居民或国民实行税务限制。双方亦同意不参与收集资料调查或要求取得与某指定纳税人税务无关的资料。

连同早前与美国、英国、澳洲、北欧七国(丹麦、法罗群岛、芬兰、格陵兰、冰岛、挪威及瑞典)、法国、纽西兰、荷兰、荷属安地列斯及阿鲁巴签订的十五项税务资讯交换协定,英属维京群岛现今共已签订十七项税务资讯交换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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