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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CRS香港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资料30问

CRS香港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30问



问:自动交换资料涵盖什么类别的财务机构?

答:财务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存款机构;投资实体;及指明保险公司。在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只有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或某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而该财务机构本身并非居于香港),才属于「申报财务机构」定义的机构,须履行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下的责任。(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基金、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都是被交换的对象
问:自动交换资料涵盖什么类别的帐户?答:财务帐户包括–托管帐户;存款帐户;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及现金值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评:信托、存款账户、投资账户、储蓄分红保险都是被自动交换的账户,重疾险合约、纯人寿保险合约可以免于被交换
问: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框架下,申报财务机构有何尽职审查责任?答:申报财务机构须设立、维持及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哪些帐户持有人(包括帐户的控权人)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至于由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持有的财务账户,财务机构也获授权应用该些程序。法例只规定财务机构须对须申报帐户执行尽职审查程序(而不是其他由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持有的帐户),故财务机构只会在未能辨识和搜集须申报帐户的资料并向税务局申报时,才受惩处。(评:财务机构很难免责
问:财务机构需要在甚么时候开始搜集其客户的资料以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答:财务机构须于有关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经立法会通过加入法例成为申报税务管辖区的下一个公历年起,开始搜集须申报帐户(即帐户持有人作为该自动交换协定伙伴的税务居民)的资料。在搜集有关资料后,财务机构须在再下一个公历年向税务局申报有关资料,让税务局传送至相关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修订条例》旨在给予香港的财务机构法律依据,向帐户持有人搜集关于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以后期间的所需资料。对于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立的帐户,申报财务机构须要求该帐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对于先前帐户(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以前开立的帐户),申报财务机构可使用帐户持有人檔案内的资料以决定其税务居民的身分。该等机构亦可联络帐户持有人索取进一步的资料或验证其持有的资料。(评:自动交换的时间是公历年,每年一次的交换
问:申报财务机构如何核实帐户持有人在自我证明内提供的资料?答:如果财务机构根据开立帐户时搜集的资料,包括根据目前的尽职审查或认识客户程序搜集的文件,对自我证明内的资料进行合理测试并满意其结果,他们便可依赖其客户在自我证明内提供的资料。有关安排并不预期财务机构须为确定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而对有关税务法律作出独立的法律分析。税务局会发出相关指引,供财务机构参考。(评:自我证明的资料的真实性,未来应该是账户持有人的责任
问:若我是申报对象,我如何能知道我的财务帐户内的甚么资料已由税务局传送给其他税务管辖区?我可否反对财务机构发送我的资料给税务局?答:《税务条例》旨在施加法律责任予财务机构,要求他们设立及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及搜集指定资料,提交给税务局。财务机构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要求。举例来说,他们应告知帐户持有人,所搜集的个人资料可能会用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并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有关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及安全稳妥。帐户持有人也有权要求查阅和更正其个人资料。若个别人士拒绝允许财务机构将其个人资料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财务机构可考虑应否维持该帐户。(评:要么同意,要么离开
问:是否有财务机构或账户可获豁免申报?如有,他们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是否可完全获得豁免?答:某些会被用作逃税的风险较低的财务机构及帐户,可获豁免申报。该等机构及帐户分别被定义为「免申报财务机构」及「豁除帐户」,并刊截于《税务条例》的新增附表17C。免申报财务机构没有任何尽职审查及申报的责任,而财务机构无须就豁除帐户向税务局申报资料。(评:白名单内的财务机构可以豁免申报,一般是政府机构或者公益慈善机构
问:财务机构如何将资料传送予税务局?答:财务机构会将须申报财务帐户在某一年(例如二零一七年)的资料在下一公历年(即二零一八年)的五月提交予税务局。税务局会在同一年度(即二零一八年)的九月向自动交换资料伙伴传送有关资料。税务局将建立一个安全和专用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供财务机构使用。自动交换资料网站提供的网上服务包括–帐户登记(即开立自动交换资料帐户);提交通知;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检查提交报表的状态;及修改已提交的财务帐户资料报表。税务局计划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以及此后的每年一月)经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向全部有维持须申报帐户的财务机构发出电子通知书,要求他们提交自动交换资料报表。(评:按流程办事
问:税务局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何时可供财务机构进行登记?答:目前税务局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正在开发中。根据目前计划,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会于成功试行后,在二零一七年七月或之前供财务机构进行登记。如财务机构有维持须申报帐户,可于二零一七年七月开始透过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开立其自动交换资料帐户。税务局稍后会就如何进行登记发出指引。
问:一个实体是否可代表超过一间申报财务机构于税务局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开立帐户,以及为申报财务机构履行尽职审查和申报的责任?答:可以。有关实体(即代办人)获授权,可代表一间或多于一间财务机构透过自动交换资料网站进行登记;以及代有关财务机构履行《税务条例》第8A部所要求的尽职审查和提交报表责任。代办人的身分只可以是聘用服务提供者或代表申报财务机构维持财务帐户的人。(评:未来可能会颁发认证资格
问:代办人可否操作多于一个自动交换资料帐户?答:代办人将获分配一个独有的LORN号码,该号码使代办人能透过单一登入程序,操作所有由它作为代表的财务机构的自动交换资料帐户。当每间财务机构的登记完成后,代办人便可透过单一的LORN号码登入所有其代办的财务机构的自动交换资料帐户,而不需要就每个自动交换资料帐户另行登入。(评:专业分工,提高效率
问:税务局如何保障纳税人的私隐及所交换资料能予以保密?答:与税务局进行自动交换资料的伙伴,只会为香港有签订全面性协定或交换协定的伙伴。两类协定均就保障纳税人私隐及所交换资料能予以保密方面,提供国际标准所订明的保障。这些保障将适用于为自动交换资料目的而交换的资料。此外,自动交换资料协定订明,所有交换的资料均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则及资料私隐的保障措施。如有任何违反相关规则或保障措施,香港可暂停有关资料交换安排,甚或可终止与相关伙伴的自动交换资料协定。(评:看起来很安全,其实不一定
问:对财务机构会施加什么罚则?答:《税务条例》所载的罚则,旨在发挥足够的阻吓作用,以确保自动交换资料安排在香港得以有效实施,但同时不会对财务机构及个人施加不相称的过重罚则。有关罚则有三个主要类别,针对违规、提交「不正确报表」及有意图作欺骗的情况。罚则水平(就首两类的一般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及就最后一类的罚则为第三级罚款或第五级罚款(即50,000元)和监禁六个月或三年)参照了《税务条例》其他相类的罚则。(评:惩罚力度不轻
问:个别帐户持有人有可能被惩处吗?答:《修订条例》的重点是确保财务机构能够合规,因此就违反尽职审查的规定及出于欺骗的意图而提交不正确报表的罚则,是针对财务机构。至于个别帐户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证明予财务机构时,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交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资料,便属违法。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此举是要确保我们在有效实施方面能符合国际标准。



注: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及香港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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