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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免税收入明细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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