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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一、业务概述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是由受托进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并交由委托企业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书面依据。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载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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