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贸百科
注册香港公司好处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有益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另一体现—— 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应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主要规定有:

   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时,另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给予进口产品的有关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规章和条例等的待遇,不能低于给予国内相同产品的待遇。据此,如果没有对国内产品在上述方面做出任何规定,则不能规定进口产品必须满足某些方面的要求。

   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

   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从某种意义上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款,在实施时应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此外,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国民待遇原则都有较详细的规定得以体现。

现成公司热 | 信托基金 | 财务管理 | 政策法规 | 工商注册 | 企业管理 | 外贸知识 | SiteMap | 说明会new | 香港指南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
客户咨询热线:400-880-8098
24小时服务热线:137 2896 5777
京ICP备11008931号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