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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各国政府采购的协议是于1994年达成的,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这项协议,各签署成员国和地区的政府及公营机构在对外采购时,必须将其他成员的货物、服务以及供应,视同本地的来源一样,以确保外来货品和供应商可以与本地货品和供应商进行公平竞争。

  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政府及其控制的机构是各种商品最大的购买者。长期以来,不少国家通过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必须优先采购本国生产的商品。这种政策把外国商品排除在政府采购以外,因而也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为了尽量开放这一重要领域的市场,使外国商品在某国政府进行采购时能得到平等的被选择机会,70年代末,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关贸总协定组织的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范围内曾达成一项协定,同意开放由各国中央政府机构进行的采购活动。由于这一协定适用范围仍然有限,各国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举行了新的政府采购谈判。最后,在20多个国家的范围内达成了一项新的协定,即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该协定不仅适用于中央政府机构进行的采购,还适用于地方政府和公共部门的采购;不仅限于货物采购,还包括商业性服务,如工程建设招标等。

  该协定不是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适用,而只是适用于该协定的签字国。截止到1996年12月签署成员有: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以色列、日本、韩国、阿鲁巴岛、挪威、新加坡、瑞士、美国香港

  1996年12月5日,香港获准成为该协议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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