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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的规则

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 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的协定,即《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

 2、 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机组成部分的涉及各服务部门的特定问题和供应方式的附件,以及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件。

 3、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应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具体承诺。  

  除上述3个主要部分外,还有9项有关决议,包括部长决定和金融服务承诺谅解书,以及四项组织机构决定和一项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它们都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组成部分。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质内容包括6部分,29个具体条款及8个总原则。

 第一部分(第1条)确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宗旨及总原则。

 第二部分(第2条至第15条)规定了各成员的普遍义务与原则。

 第三部分(第16条至第18条)规定了各成员服务部门开放的具体承诺义务。

 第四部分(第19条至第21条)规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及权力。

 第五部分(第22条至第26条)是组织机构条款。

 第六部分(第27至第29条)是最后条款。

 八个附件是:

 (1) 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件;

 (2) 关于根据本协定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的附件;

 (3) 关于航运服务的附件;

 (4)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一、附件二;

 (5) 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6) 关于电讯服务的附件;

 (7) 关于基础电讯谈判的附件;

 其他有关文件是:关于体制安排和某些争端解决程序的部长决定、关于普遍例外、关于基础电讯、金融服务和专业服务的谈判、关于人员流动和海运服务的谈判以及金融服务承诺谅解书。

 世贸组织服务贸易的概念及其范围

 根据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服务贸易的定义,服务贸易指

 (1)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2)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存在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业存在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通过组建、获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立或维持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以便在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范围包括:

 (一) 商业性服务

 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报务贸易谈判小组列出了6类这种服务,其中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

 1、 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专业性服务涉及范围包括法律服务;工程设计服务;旅游机构提供服务;城市规划与环保服务;公共关系服务;涉及上述服务项目的有关咨询服务活动;安装及装配工程服务(不包括建筑工程服务)。

 2、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这类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安装的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与执行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库服务及其他。

 3、 研究与开发服务。这类服务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人类学中的研究与开发服务;在纪律约束下的研究与开发服务。

 4、 不动产服务。指不动产范围内的服务交换,但是不包含土地的租赁服务。

 5、 设备租赁服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设备,如汽车、卡车、飞机、船舶等和非交通运输设备,如计算机、娱乐设备等的租赁服务。但是,不包括其中有可能涉及的操作人员的雇用或所需人员的培训服务。

 6、 其他服务。指生物工艺学服务;翻译服务;展览管理服务;广告服务;市场研究及公众观点调查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与人类相关的咨询服务;技术监测及分析服务;与农、林、牧、采掘业、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与科技相关的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摄影服务;包装服务;印刷出版服务;会议服务;其他服务等。

 (二) 通讯服务

 通讯服务主要指所有有关信息产品、操作、储存设备和软件功能等服务。通信服务由公共通信部门、信息部门、关系密切的企业集团和私人企业间进行信息转接和服务提供。主要包括:邮电服务;信件使用权服务;视听服务;其他电信服务等。

 (三)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主要指工程建筑从设计、选址到施工的整个服务过程。具体包括:选址服务,涉及建筑物的选址选择及国内建筑工程项目,如桥梁、港口、公路等的地址选择;建筑物的安装及装配工程;工程项目施工建筑;固定建筑物的维修服务;其他服务。

 (四) 分销服务

 指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服务。主要包括:批发现代化建设服务;与销售有关的代理;特许经营服务其他销售服务等。

 (五) 教育服务

 指各国间在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和其他教育中的服务交往。如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等。

 (六) 环境服务

 指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理服务;卫生及相关服务等。

 (七) 金融服务

 主要指银行和保险业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包括:

 (1)银行及相关的服务:银行存款服务;与金融市场运行管理有关的服务;贷款服务;与债券市场有关的服务主要涉及经纪业、股票发行和注册管理、有价证券管理等;附属于金融中介的其他服务,包括贷款经纪、金融咨询、外汇兑换服务等。

 (2)保险服务:货物运输保险,其中含海运、航空运输及陆路运输中的货物运输保险等罪恶货物运输保险,具体包括人寿保险、养老保险或年金保险的服务,例如保险经纪业、保险类别咨询、保险统计和数据服务及再保险服务等。

 (八) 健康及社会服务

 主要指医疗服务、其他与人类健康相关服务、社会服务等。

 (九) 旅游及相关服务

 指旅馆、饭店提供的住宿、餐饮及相关的服务、旅行社及导游服务等。

 (十) 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

 指不包括广播、电影、电视在内的一切文化、娱乐、新闻、图书馆、体育服务,如文化交流、文艺演出等。  

  (十一) 交通运输服务

 主要包括:货物运输服务,如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内河和沿海运输、公路运输服务、航天发射服务、船舶服务(包括船员)员及附属交通运输的服务,主要指报关行、货物装卸、仓储、港口服务、起航前查验服务等。

 (十二) 其他服务

 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履行的普遍义务与原则

 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部?quot;普遍义务与原则"共14条,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有:

 (一)最惠国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立即、无条件地向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给予不低于它给予其他成员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是,"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件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经世贸组织允许可以对最惠国待遇实行暂时的例外,即暂时在某些特定服务领域,在世贸组织成员间不履行最惠国待遇义务。

 (二)服务贸易政策、法规、措施的透明度义务

 任何成员应立即并最迟在其生效前,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执行的相关措施。

 (三)服务贸易一体化安排

 《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各成员在世贸组织体系之外,参加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对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有关协议采取较为灵活的政策,允许其按发展水平达成某些协议。但是参加协议的各方对该协议外的国家不应采取提高服务壁垒的措施,任何成员决定加入某一协议或对某一协议进行重大修改时,都应迅速通知各成员,而各成员应组成工作组对其进行检查。如果某一成员认为某个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则按《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的协定可提起争端解决。

 (四)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一成员国内的垄断服务提供者在有关服务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其行为不能损害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按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五)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紧急保障措施

 世贸组织成员在由于没有预见到的变化,或由于某一具体承诺而使某一服务进口数量太大,以致于对本国的服务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可以部分地或全部地中止此承诺以减缓或消除损害。

 世贸组织成员可援引的例外

 (一)确保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在其国际收支或金融地位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就其作出具体承诺开放市场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对与这种服务贸易有关的支付或货币转移作出限制,尤其对金融地位比较脆弱的发展中遥迪制浞⒄鼓勘甓制渫饣愦⒈傅囊蟾璩浞值目悸恰?

 (二)政府服务采购暂不受管辖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政府采购服务不受最惠国待遇、具体承诺及国民待遇的义务约束。

 (三)普遍例外

 一成员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文化、资源等,为了维护国内法律和制止欺诈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可以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义务不一致。本条款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其成员采取的有关国家安全、军事、放射性物质、战争期间的行动,为执行联合国宪章而采取的行动,可暂时背离《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

 (四)政府可采取服务补贴促进服务业发展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5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补贴会给服务贸易造成扭曲,各成员应进行多边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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