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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境外投资备案具体流程以及香港公司在返程投资中的作用

离岸公司在返程投资中的作用
所谓“返程投资”,系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

境外间接上市融资与返程投资

受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客观条件所限,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贷款或者在境内上市遇到障碍时,往往会通过境外间接上市融资获取发展资金。在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或私募的过程中,可以采取直接注资换股或者融资收购两种方式,将其资产权益由境内向境外公司转移。所谓直接注资换股,是指境内企业股东向壳公司注入境内资产权益,换取壳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控股权,又称反向并购。国有企业一般采取这一方式。 但是,由于现行法规并未明确股票是一种对价支付形式,监管部门存在认识差异,且直接换股涉及境外投资审批,民营企业股东往往通过融资收购方式实现间接上市,即通过离岸公司引入过桥贷款或战略投资者并取得相当于账面净资产值的外汇资金,然后现金收购境内资产权益。尽管民营企业股东的境内资产权益从法律上全部转由壳公司所控制,但境内、境外为同一管理层,这种做法的本质仍是跨境换股。通过这一模式,境内民营企业转化为境外壳公司的控股企业。
境外融资运作过程中跨境换股导致的境内企业变性为外资,是返程投资的一个重要来源。这种返程投资只是权益的跨境转换,不涉及资本的实际流出,境外所筹资金作为增量外资(外商投资增资)或者境内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包括减持拥有的境外股票)进入国内。

离岸公司及香港公司在返程投资中的作用
过渡性资本外逃与返程投资
在国内理论研究中,返程投资基本上是资本外逃问题的一个“衍生产品”。理论界曾将中国的资本外逃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性”的资本外逃,即资本以逃离本国为最终目标,不再流回境内;另一类是“过渡性”的资本外逃,即资本外逃只是一个中间环节,通常会以“外资”的身份再流回国内,以获取国内经济发展的市场机遇。也就是说,资本外逃不等于外逃资本完全存放于境外,其中很大一部分在完成资本权益的账面转移和性质转换后又回到境内。过渡性资本外逃导致的返程投资,会发生资金的实际跨境流出和流入,最终资本还是回到境内。过渡性资本外逃的具体动机又可以分为政策寻租、私人财产保护、金融投机等几种。
政策寻租
我国对内外资实行差别待遇政策是返程投资的重要原因。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很大程度上取消了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但外商投资企业在诸多方面仍享有特殊待遇,其中包括税收减免、土地和水电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价格优惠、借用外债和资本汇出方面的政策便利等。由于内、外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内资企业往往通过“返程投资”实现内资变外资,从而在政策上也享受到优惠待遇。
私人财产保护
我国在宪法中早已经明确保障私人合法所得,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部分境内私人资本所有者仍倾向于将财富转移到国外然后再返程投资到国内。通过这种运作,既可以获得国外更好的私人财产保护,也可以在国内获得对“外国投资者”的特殊保护。
金融投机
在汇率机制缺乏灵活性的情况下,汇率变动预期会引发短期资本跨境套利的投机活动。一般而言,当一国存在资本管制且缺少必要的避险和投资工具时,境内居民通常不愿将外汇汇回境内,在本国货币存在贬值预期时更是如此。但近年来,市场上普遍存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境内居民为了避免其存放于境外的短期资金因人民币升值而缩水,倾向于将其调回境内。
由于我国的资本管制存在结构性差异,短期资本流入受到严格控制,对直接投资的管制则较为宽松。故上述短期资本同其他短期国际资本一起,以外商投资的方式进入境内,但往往并不从事实际投资经营活动,而是静候人民币升值从而获利。这种“返程投资”,实质上只是长期化的短期投机资本而已。
离岸公司及香港公司在返程投资中的作用
返程投资过程中,首要进行的就是设立境外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需求,可以设立一家或多家境外公司,通过不同架构形式实现投融资目的。而注册离岸公司或香港公司是设立境外公司的最主要形式。境外公司成立后,再通过新设或并购等形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实现返程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具体流程以及核心要点
一、对外投资所需环节流程
(一)企业在做出向境外投资的决议后,首先应向省级发改委申请,省级发改委审核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取得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
(二)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企业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获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企业需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以将外汇汇出中国。
二、具体流程及要点
(一)发改委对外投资立项核准
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应先由省级发改委初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于报告内容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出具确认函,确认函将标明一定的有效期。有关企业可在有效期内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如在此期间未能完成,应根据情况办理确认函延期,或者重新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1、报批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
报送发改委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②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③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④项目总投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用汇金额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2、审批时限
国家发改委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可延长10日并需告知项目申请人。
已核准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变更:
(1)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地点发生变化;
(2)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3)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4)在计划建设或收购交割期内未实施。
(二)商务主管部门发放境外投资证书
企业通过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对外投资批准证书》。

1、申请文件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
(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公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三)外管局外汇登记
企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时,应说明资金来情况,外汇投资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1、报批文件
(1)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2)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4)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审批时限
省级外汇管理分局应在20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三、需取得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发改委:投资项目批复(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投资批准证书(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外汇管理部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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