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离岸公司,除了BVI公司,最重要的几乎就是开曼公司了。特别是在BVI公司开户日渐困难的当下,开曼公司更是以其信息透明、投资中性以及银行开户容易,成为跨境投资者的首选。
一般来说,设立开曼公司的最主要用途有三:一是,用作控股公司,这一点和其他离岸公司并无不同;二是,用作上市主体,几乎所有VIE架构在美国和香港上市的公司,其最终上市主体都是开曼公司;三是,用作海外基金主体,因为开曼群岛无外汇管制,可以用透过开曼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募集资金,特别是募集美元基金。
现在,我们就来说说开曼基金的一个重要合规要求——任命反洗钱合规专员(AML Compliance Officer,下称AMLCO)、洗钱报告专员(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 ,下称MLRO)和副洗钱报告专员(Deputy 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下称DMLRO),合称“两类专员”。
- 法律依据 -
《开曼群岛犯罪收益法》 (2018 修订) (以下简称「犯罪收益法」)
《开曼群岛反洗钱条例》 (2018 修订) (以下简称「反洗钱条例」)
《开曼群岛预防和侦查洗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 任命时间 -
根据「开曼群岛犯罪收益法」要求,所有在开曼设立的金融服务提供者(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下称FSP),无论其是否受开曼金融管理局规管,均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任命相应的两类专员,否则将会面临处罚。
作为设立开曼公司最受欢迎的SPV之一,开曼基金公司当然被包含在FSP的范围内,须按照下述要求任命两类专员,以满足开曼群岛反洗钱法的合规要求:
- 两类专员的任命 -
根据「反洗钱条例」FSP应为确保遵守「反洗钱条例」的要求:
1、任命一名管理级别的自然人担任反洗钱合规专员(AMLCO);
2、任命一名洗钱报告专员(MLRO)和一名副洗钱报告专员(DMLRO)。
- 两类专员的履职 -
根据「指引」,FSP可任命一名自然人担任AMLCO和MLRO,只要该人士胜任且有足够的时间有效地履行这两项职责。 当然,MLRO和DMLRO必须是独立的人士,因为在没有MLRO的情况下,DMLRO应履行MLRO的职责。
- AMLCO的任职资格 -
AMLCO(反洗钱合规专员)作为实际履行反洗钱合规义务的人,必须是一个适合并有能力承担这一角色的人士,并且:
1、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
2、直接向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或同等级别管理层报告;
3、具有足够的资历和权力,以便对董事会提出的任何建议做出反应并采取行动;
4、与董事会保持定期联系,使董事会能够确信正在履行法定义务,并正在采取足够有力的措施以保护FSP免受洗钱/资助恐怖主义活动风险的影响;
5、有足够的资源,包括充足的时间和人力资源;及
6、可不受限制地与所有业务及后勤部门接触,并可取得必要的资讯,以便适当地履行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职责。
- 提醒 -
— FSP可将AMLCO、MLRO和DMLRO的职责外包给服务提供者,一般为律师或基金管理人。如有需要,请和你的代理律师或基金管理人联系。
— 请及时检视你的开曼基金是否已经在2018年9月30日前任命两类专员,并通过开曼政府的PEEFS系统提交必要的资料存档,以证明满足了开曼群岛反洗钱合规要求。
— 对于2018年6月1日之后登记的基金,在登记设立时便需要任命两类专员,因此,不需要再另行提交资料。
— 此外,同样的期限要求也适用于所有不受监管的投资基金。然而,CIMA并未就不受监管的投资基金的任命做出相对应的存档要求。对此,我们将持续关注,并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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