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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再次提案制定RoHS法规

继2006年提出向欧盟RoHS指令看齐的法规议案后,加州议会最近再次提出类似议案。2006年的议案去年被州长施瓦辛格否决,原因是范围过广、可执行性差,最新提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改。

新提案涵盖了欧洲第2002/96/EC号指令第2条和RoHS指令第2.1条中规定的电子设备,但不包括某些视频显示设备、电器设备、电子设备、2010年1月1日前生产的设备的更换/零部件,以及电气或电子照明设备。不过,本法案针对某些家用或商用设备的限制,如洗衣机、烘干机、热水器、减湿器、传统烤箱、微波炉、电炉、冰箱、制冷器、空调、垃圾捣碎机和住宅用暖气炉等,将会延期到2011年1月1日。

提案要求,如果一种电子设备在2009年1月1日前属于欧盟RoHS指令豁免之列,而其后需要符合RoHS要求,则相关部门应制定法规,要求该类产品的制造商须在欧盟限令生效后24个月内达到相关限制的要求。另外,该法案的实施还应与欧盟指令2002/95/EC的统一执行指导原则保持一致。但是,如果指令2002/95/EC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执行不一致,则应遵循于2006年7月1日生效的英国2005年No. 2748法令。

备注:
在本法案中,"RoHS指令"是指欧盟第2002/95/EC号指令(限制某些有害物质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的使用)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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