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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业新要求

2009年11月30日欧盟提出了关于化妆品的新法规EC No.1223/2009。从2013年7月11日开始,欧洲经济区(EEA)市场中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新颁布的欧盟化妆品法规的要求,其中部分要求将先于上述日期开始执行。此项法规将取代旧的化妆品指令76/768/EEC及到目前为止的67项修订文件。

新法规简化了欧洲经济区对化妆品的要求,使其成为单一法律,消除了可能在成员国执法过程中产生分歧的内容。新法规对责任人、良好生产规范、标签、化妆品安全报告等有新的要求,在安全评估人员最终签署化妆品安全报告之前,需要提供微生物品质和稳定性测试报告,根据现行指令76/768/EEC已经通报的产品也需要提供符合新法规的化妆品安全报告。

新法规禁止使用CMR ( 致癌、诱导有机体突变或对生殖有毒害的物质 ) 1A、1B或2类物质;2013年1月11日前投放市场的含有纳米材料的化妆品应在2013年7月11日前通过电子方式向委员会通报。

2009年11月30日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了G/TBT/N/KOR/255号通报,标题为:部分修订“指定化妆品成分的法规”的提案。该修正提案是增加和修订附件3(化妆品中限制使用的成分列表)和附件4(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的成分列表)中的化妆品成分,旨在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性和促进公众健康。该提案拟批准日期及拟生效日期待定。提意见截止日期为通报日期后60天。

2010年1月15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拟修改染发剂中含对苯二胺及对甲苯二胺等成分的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后的要求更为严格。

2010年2月4日菲律宾卫生监管部门周三宣布禁止3款中国制造的化妆品,因为这些产品被检验出水银成分超标。菲律宾卫生部在一份警告文件中指出,菲律宾食物和药品管理局针对中国“娇丽”牌的面霜进行测试,发现水银成分“超过所规定的百万分之一的标准”,但没有公布确切的水银成分指数。

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的共同市场小组(包括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代表)最近批准了MERCOSUR成员国生产及进口供消费的个人卫生用品、化妆品和香水中可用着色剂的清单。2010年6月1日前,各成员国必须将这些法规纳入本国法律之中。这些法规规定了所有产品中可用的化学物质,这些产品可与皮肤和毛发短暂接触,但不包括眼部使用产品,以及在正常情况下会接触粘膜的产品。着色剂必须符合某些总体要求包括相关国际组织设定的所有成份和纯度要求。此外,着色剂中任何金属杂质不能超过以下浓度:氯化钡(500ppm),砷(3ppm),铅(20ppm)和其他重金属(100ppm)。

2010年3月31日,国家发布的强制性标准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将从4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标准要求,食品化妆品包装设计应科学合理,在满足正常的包装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包装材料、结构和成本应与内装物的品质和规格相适应,有效利用资源,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标准规定,食品化妆品的包装层数不得超过3层,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60%,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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