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空气品质及达到VOC(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减排目标,香港特区政府与广东省制定了一项区域协同品质管制计画。作为该计画的一部分,特区政府修订了“VOC管控条列”,进一步涵盖了某些高VOC含量的产品。新修订的条例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2009年10月,香港特区政府修订了《空气污染管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条例》(即“VOC管理条例”),以此作为实现VOC减排目标的一部分(1.2)。根据修订内容,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分阶段加大控制力度,控制范围也将扩大到十四种车辆修补漆和涂料、三十六种船舶和工艺品油漆和涂料以及四十七种粘合剂和密封剂。采用的控制方法与美国加州相似,这将使香港在限制所涉产品VOC含量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如严格执行该VOC法规,香港有望每年减少8700吨左右的VOC排放量。
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