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于2010年2月12日的宪报中宣布修订《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根据玩具和儿童产品标准更新版本,条例第五项修订了适用的标准,同时修改了玩具和儿童产品的定义。
修订的条例规定,任何人士禁止在香港生产、进口或供应:
- 玩具,除非该玩具符合三项玩具安全标准中任一项的所有适用要求;或- 儿童产品,除非该产品符合至少一项指定儿童产品标准的所有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在附件2中规定了儿童产品指定标准。附上摘要供参考(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2010修订版儿童产品指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