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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公司法》第75条规定?

我国原《公司法》第7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此,我国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曾经奉行核准主义原则。现行《公司法》废止了前置程序,比较清晰地表达了“以准则主义为一般、以核准主以为例外”的设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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